如果钱是付给日钢,那多半就符合法律规定。
毕竟,日钢按照矿产的公允价值转让出去,收获了现金。这有利于补充现金流动性的不足的。
但是,如果海外买家的款项是付到银行去,那就不一样了。
这代表日钢没收到任何现金,就把矿场资源转让出去。
实际上,银行如果要想优先受偿,钱当然需要打到银行的账户。
否则,这个交易安排的核心逻辑,就缺失了。
这是一个几乎不可能回答的问题。
如果你回答钱打到日钢的账户,那么就是欺骗法庭。
如果你回答钱打到银行的账户,那就是无偿转移财产。
无论怎样回答的,看起来都是死路。
在场所有人的目光,都聚焦在了这位女律师身上。
看她究竟会如何回答。
玉城微微咽了咽喉咙。这位破产法的大律师,精湛的专业知识绝对不会是白费。玉城开口道:“钱是打给银行。但是,钱之所以转给银行的原因,是信用证交易的缘故。”
【信用证】
【信用证是海外交易常用的一种银行付款方式。打个比方说,你想卖一批货到国外。但是,你并不一定确定买家会遵守合同付款。于是,你就要求买家开出银行信用证。信用证,就相当于银行为这笔货款,进行担保付款】
玉城接着说道,“矿产交割是一个漫长的程序,在法律上可能会遇到变数。比如说环保审查,海外买家审查,反垄断审查等等。因此,买家购买日钢的矿产,当然不可能将钱直接付到日钢的账户。”
“买家必须要先把钱支付到银行。然后,银行根据日钢是否履行了款产的交割义务,才决定是否将够款项付给日钢。”
“所以,北原律师单纯以款项的支付对象是什么,就武断地判定,日钢是否有无偿转移资产。这是绝对不正确的!!!”
“北原律师的这一番观点,暴露出他对复杂商业交易的无知!对国际贸易的无知!是企图用简单的语言,来以偏概全,对日钢和银行进行抹黑!!”
玉城朝北原起了猛攻。
这位破产法的律师水平,真的是一流的水平。
在债务互相抵销的问题上,玉城巧妙地利用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制度,来解释为什么买家的款项付给了银行,而不是付给了日钢。
这一理由简直无懈可击。
玉城同样在近乎不可能处,硬生生地撕出了反击的口子。
这展现了这位破产大律师的极高水平。
玉城的表现,再一次告诉众人——数十年地持续于某一领域深耕形成的专业知识,绝不可能被一朝一夕越。
现场的人,除了台上专业的大法官能够跟上外,大部分人已经搞不大懂北原和玉城争论的破产法的技术问题。旁听席的听众唯一明白的就是,这位叫做玉城的律师,破解北原方才提出的问题!
(本章完)